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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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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刑人被開具考核登記表核低成績分數者,其教化與操行分數依最後
    給分之當月核低其成績分數,但不得低於○.一 分。當月被開具二次
    以上考核登記表者,其核低之分數累加之。
    受刑人已無分數可核低者,仍應評給最低分數○.一 分。
    第一項被核低成績分數者,如行狀表現良好,得於二個月內恢復原有
    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