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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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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教化、操行兩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二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兩項分數差距超過○.二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