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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審查事項執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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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縮短刑期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
    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
    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一)第三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二日。
(二)第二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四日。
(三)第一級受刑人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