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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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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與運用:
(一)本所應指派專人負責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延聘、訓練、管理與考
      核等事項。並隨時提供其從事服務之相關訊息與應遵守事項等。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服務事項與人員運用方式等,應由本所督
      導人員統籌規劃、分配。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服務時,本所應視情況提供下列協助:
      1.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2.發給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3.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4.如有安全顧慮時,提供必要之人力以維護其安全。
      5.提供相關之工作日誌、教學紀錄、輔導紀錄等簿冊表件,以供其
        填載。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或志工識
      別證。前項證件及志願服務相關證件均應妥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使用。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並向本所申請補發。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因故無法續任職務時,應儘速繳回志願服務有
      關證件或志工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