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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第 10 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
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