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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 4 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
每年以一次為限,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務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三案以上未達五案,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未達三百小時,著有成效。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
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未達三千小時,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
有成效,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依附表二
之基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