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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
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
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