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要求本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 (以下簡稱 政務人員) 辦理財產強制信託,以促進廉能施政,端正政治風氣,特 訂定本要點。 前項政務人員之範圍,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