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於分署上班時間,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上午時段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時段 1 時 30 分至 5 時。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台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維護執行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5.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6.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7.答覆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8.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9.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0.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1.協助秘書室收發、檔案、分案、用印等事務性工作。
12.其他便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