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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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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於分署上班時間,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上午時段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時段 1  時 30 分至 5  時。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台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維護執行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5.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6.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7.答覆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8.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9.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0.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1.協助秘書室收發、檔案、分案、用印等事務性工作。
     12.其他便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