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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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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鑑定人送交之鑑定報告書如有錯誤或疏漏之情事,經本分署通知更正
    或補者,應於五日內將更正或補正結果送交本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