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8
十八、各矯正機關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
      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