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6
十六、各矯正機關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違背紀律者。
  (二)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