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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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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本人及其最近親屬或家屬申請電話接見,應由收容人預先依式
    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報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