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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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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之分類:
(一)金錢保管:收容人入所時攜帶之本國流通之貨幣。
(二)物品保管:
      1.貴重物品:金融卡、提款卡、存摺、有價證券、支票、當票、印
        鑑、外幣、金飾、玉器、行動電話、呼叫器、重要證件(駕駛執
        照、行車執照、技術士證、戶口名簿、退伍證、服務證)、手錶
        、及不符攜入規定等貴重物品。
      2.普通物品:衣物、鞋類、鑰匙、行動電話電池、乾電池、皮帶、
        皮夾、旅行箱、皮包、書籍等物品。
      3.身分證:身分證件。
      4.電器用品:新收收容人入所攜帶不符使用之電器用品。
      5.藥品:新收收容人攜入及衛生科交付保管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