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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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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訓學員受訓期間應服從管教與虛心學習,不得無故離開管教人員之
    視線。除因出庭、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無故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