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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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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注意學員有無將技訓場之器材私自外送,或利用參加技訓機會傳遞
      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