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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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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員參加技訓後,如表現優異,確能作為其他收容人之楷模者,可
      簽請酌予獎賞,並繼續留班擔任作業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