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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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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科應依申請參加舍房作業單位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並
    考量人數之多寡及材料之來源,機動調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