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第 9 條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察機
關。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