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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1
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前項個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位參賽
    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
    加人數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