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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地震避難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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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減少震災發生時人員、設備之損害,各單位應做好相關預防措施︰
 (一) 各場舍平時應備妥急救箱、滅火器及照明設備,執勤人員均應了解
      儲放地點及使用方法;電源、瓦斯、水源安全閥如何關閉,執勤人
      員應充分了解;對高懸之物品應綁牢,重物不可置高架上,廚櫃門
      應拴緊。
 (二) 定期檢測防火、消防及備用電源設備。
 (三) 定期辦理防震演習,使全體組員了解個人之任務及工作要領。
 (四) 遇強烈地震發生時︰
      1.各場舍應指導收容人就地避護。地震後續有餘震時,應將收容人
        疏散至安全處所,並加強戒護。
      2.依部頒「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之規定,向法務部電話、傳真
        報告初步狀況。
      3.勤務中心應立即派員或通知總務科技工切斷電源及炊場管理人員
        關閉爐火及燃油供應系統。
      4.地震造成災害後,所長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時,危機處理小組應迅
        速依「本所危機處理小組工作執行注意事項」所訂任務,即時運
        作實施搶救。
      5.地震造成災害之程度已達難以維護收容人安全時,應迅速報告法
        務部矯正司或尋求社會資源協助處理。
      6.指派專人收聽中央氣象局後續發佈之地震消息,以便適時應變。
      7.地震事故時,常造成火災及收容人藉機滋事或脫逃之情事,故應
        變計畫中,即應詳為規劃防範。
      8.災害後應立即依任務編組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及進行消
        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