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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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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應每半年填具「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辦理情形表
    」,並於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陳報本部,以憑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