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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
十一  教誨志工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由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表
      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