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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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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於協議前,相關科室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
    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團體、個人鑑定。
    受理請求賠償費額在行政院核定標準以上之事件者,並得附具有關資
    料,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法律上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