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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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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時至四時。但有特殊事由
    ,經機關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