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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
第 10 條
鑑定書內容不實或錯誤,致生損害者,鑑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