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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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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處分人之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及學習之起分、晉分依本表實施。
    ┌────┬────┬────┬────┬────────┐
    │    項目│責任觀念│操行成績│學習成績│每月晉分        │
    │處分    │及意志成│起分    │起分    │                │
    │類別    │績起方  │        │        │                │
    ├────┼────┼────┼────┼────────┤
    │一年    │二‧三  │二‧三  │三‧三  │三、四等:      │
    ├────┼────┼────┼────┤○‧一~○‧二  │
    │一年六月│二‧一  │二‧一  │三‧一  │一、二等:      │
    ├────┼────┼────┼────┤○‧一~○‧三  │
    │二年    │一‧九  │一‧九  │二‧九  │                │
    ├────┼────┼────┼────┤                │
    │二年六月│一‧七  │一‧七  │二‧七  │                │
    ├────┼────┼────┼────┤                │
    │三年    │一‧五  │一‧五  │二‧五  │                │
    ├────┼────┼────┼────┤                │
    │五年    │○‧七  │○‧七  │一‧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