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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受刑人評分注意事項(舊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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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受刑人受停止戶外活動一至四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受停
    止戶外活動五至七日處分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