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8
八、可攜式資訊設備送修、攜出,應填寫登記簿註明原因,陳單位主管與
    資訊管理單位核可後實施,門衛警衛應檢視送修、攜出資訊設備與登
    記簿之登記是否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