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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11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3  分;自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若該二項分數差距超
      過 0.3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