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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新竹戒治所外聘教師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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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任各類別教師,其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身心健康、品德端正、學識豐富並具有清晰之講解能力。        
 (二) 諮商輔導、生涯輔導、公民教育及體能訓練與活動等四類:須國內
      外大學以上本科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 衛生教育類:須專科學校以上醫學相關科系或護理系畢業,且領有
      專業證照者。                                              
 (四) 勞動工作與技訓類:須專科學校以上,本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且持有
      專業證照者。但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經技能檢定合格持有證照者不
      在此限。                                                  
 (五) 未具專科以上學歷,而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特殊貢獻並持有相關
      證明文件,經「外聘教師人事甄審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聘用為本所外聘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