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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郵寄物品管理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  郵寄品項如左:
    ┌───────┬───────┬────────────┐
    │物  品  名  稱│數  量  規  定│說                    明│
    ├───────┼───────┼────────────┤
    │棉被、被單、棉│限寄一件      │寄入後浸水處理檢查。    │
    │被套、枕頭、枕│              │                        │
    │頭套          │              │                        │
    ├───────┼───────┼────────────┤
    │一般日用品    │同一種類每次限│寄送拖鞋之式樣、顏色須與│
    │              │寄一件        │本監相同;並禁止寄送背心│
    │              │              │及有鈕扣之衣物。        │
    ├───────┼───────┼────────────┤
    │郵票          │以二百元面額為│超過部份交保管。        │
    │              │限            │                        │
    ├───────┼───────┼────────────┤
    │一般書籍、雜誌│每人每次限寄三│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
    │、書刊        │本            │習慣者,一律退回。      │
    ├───────┼───────┼────────────┤
    │眼鏡          │每次以一付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
    │              │              │鏡為限,鏡架或鏡片怪異突│
    │              │              │出者拒收。              │
    ├───────┼───────┼────────────┤
    │其他          │特殊用品專案申│立可白、牙籤、牙線、蘇菲│
    │              │請            │德美、滴露、沙威龍、消毒│
    │              │              │水、美敷水、鋼杯、保溫杯│
    │              │              │、草、竹席、棉花棒皆禁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