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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役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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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調服雜役之受刑人或被告,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其式樣由
    法務部訂定,並函知各監所依規定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