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獄精神病受刑人移送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3
三  各監獄現有之精神疾病受刑人,得移送該分監執行與治療。其辦理程
    序,應由原監獄檢具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台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
    證明書,並造具名冊,逕送台灣台北監獄,由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
    處理意見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