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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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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
    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本部所屬監院所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依
    實際需要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