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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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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得視情節輕重,對受視察機關以口頭糾
    正或先行指示處理,並於事後將處情形簽報。 (格式如附表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