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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 4 條
法務部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