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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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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秘書室登錄列管。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案件,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
    進一步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