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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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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