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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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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工具及材料之領用及歸還,技師應親自點交 (收) 或遣專人負責,
      且應做成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