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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宿舍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15
十五  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因非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務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