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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向本監申請職務宿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
      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者。
(二)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三)配偶在實施用人費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台電、中油、公營
      銀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