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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