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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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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務科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1.本監炊場,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2.清掃、營繕、農藝、外役隊、戒治分監炊場及六甲分監視同作業
        單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3.戒治分監農營組: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但六至八月芒果季節時,每月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二十天,其他則
        每月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二天,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之勞作金依自營
        作業「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4.科室(教區)、八教區(含看護視同作業)、補校、戒治分監宗
        教班之服務員,和美工班及代表機關參賽或表演者,每人每月新
        臺幣八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