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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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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藥品類:
一  送入藥品應附醫院診斷書、處方箋及該院領用藥品 (不得拆封) 交由
    衛生課核驗後,依劑量管制服用。
二  收容人如需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診斷,開具處方後,始准依處
    方代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