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1
一、觀察勒戒人出所部分之勒戒費收取:
(一)由保管股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金
      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即繕
      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二)下班前與保管股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庫
      。
(三)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