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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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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