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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3
三  本對置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由隊員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隊長綜理
    隊務,負責工作分配及聯絡等事宜,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
    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隊長因故退出本隊時,由副隊長遞補,副隊
    長另行擇期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