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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7
七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
    程序陳核、繕校、盞用印信、發文登記後始得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