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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榮譽教誨師與志工積極辦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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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志工之招募:本監目前有榮譽教誨師及熱心志工共一七一人,與收容
    人之比例為一:八。
 (一) 本監教化科自行或聯合其他科室方式積極延聘熱心志工,或由同仁
      介紹有志於矯正機關志願服務之社會人士,並由教化科統一審核。
 (二) 與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簽訂服務協議。
 (三) 志工之教育訓練:為提昇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品質,維護本監之權益
      ,保障收容人之教化品質,應對熱心志工每六月辦理基礎教育訓練
      乙次,其訓練師資由本監科室主管以上職員、戒治所臨床心理師或
      社工員擔任,並遵照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一七二六七號函指示
      ,訓練課程如下: (訓練時數可應需要彈性調整 )
       (一) 志願服務的內涵            二小時
       (二) 志願服務倫理              二小時
       (三)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二小時
       (四)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二小時
       (五)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二小時
       (六)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二小時
       (七) 有關本機關之介紹          四小時